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指委托方與承包方為完成特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建設單位稱為委托方;勘察設計單位稱為承包方。
為了加強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明確簽訂《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以下簡稱勘察設計合同)雙方的技術經濟責任,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原建設部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務院1983年頒發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制定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文本,要求從1996年10月1日起,在工程建設中組織試行。2000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1] ,制定了《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范文本)》,印發建設(2000)第50號文件要求:凡在我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對其進行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合同的管理與監督。
1.合同的主體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承接方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甲方是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部門,乙方是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2.分類
為了保證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達到預期的投資目的,實施過程必須遵循項目建設的內在規律,即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程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 第四條規定: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3] 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的范疇,分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兩種。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協議。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協議。
3.合同的形式: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簽訂勘察設計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參照文本的條款,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對文本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也應采用書面形式。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要約定解決辦法和處理原則。
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修改文件、補充協議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